项目名称 | 白象路(建贡路-亭枫公路)道路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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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7]491号 |
批准日期 | 2017-08-31 00:00:00 |
行政区划 | 金山区 |
项目位置 |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2、3、4组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49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373.7平方米、建设用地 1493.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867.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 |
1301.9 |
81433.85 |
3472.14 |
0 |
0 |
0 |
84905.99 |
|
2 |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 |
0 |
0 |
0 |
167712 |
0 |
0 |
167712 |
3 |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 |
2040.8 |
127652.06 |
4043.7 |
0 |
0 |
0 |
131695.76 |
4 |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 |
3524.5 |
220457.47 |
9005.22 |
0 |
0 |
0 |
229462.69 |
合计 |
6867.2 |
429543.38 |
16521.06 |
167712 |
0 |
0 |
61377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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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6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陶黎琼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