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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白象路(建贡路-亭枫公路)道路工程项目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491号
批准日期 2017-08-31 00:00:00
行政区划 金山区
项目位置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2、3、4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8]第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49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373.7平方米、建设用地 1493.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867.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

1301.9

81433.85

3472.14

0

0

0

84905.99

2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

0

0

0

167712

0

0

167712

3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

2040.8

127652.06

4043.7

0

0

0

131695.76

4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

3524.5

220457.47

9005.22

0

0

0

229462.69

合计

6867.2

429543.38

16521.06

167712

0

0

613776.44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6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陶黎琼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电话: 67326082、67326080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8]第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49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373.7平方米、建设用地 1493.5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6867.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枫泾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四村民小组 1301.9 81433.85 3472.14 0 0 0 84905.99
2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 0 0 0 167712 0 0 167712
3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三村民小组 2040.8 127652.06 4043.7 0 0 0 131695.76
4 金山区枫泾镇新黎村第二村民小组 3524.5 220457.47 9005.22 0 0 0 229462.69
    合计 6867.2 429543.38 16521.06 167712 0 0 613776.44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7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6月1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居明华、陆强、陶黎琼 联系地址: 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电话: 67326082、67326080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