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理事项
土地类-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审批
-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 土地储备审批
-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 土地租赁用地审
-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 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
办事结果查询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审批
办事规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办理方式:
办理环节:窗口审核,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齐全的,点击“受理”;核对纸质的测绘报告与电子版测绘报告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关联“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系统”、“土地交易系统”、“测绘报告”;调整用地范围、面积的建设项目,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函应反映该地块是否存在行政或司法限制,存在的不予受理;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函应反映该地块是否已发生预售或销售,如发生的,需提交房屋预购人或买受人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或经业主大会通过,未提交的不予受理;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市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函应反映地价水平;未反映的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