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三林镇金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公益类地块) |
---|---|
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8]110号 |
批准日期 | 2018-03-30 00:00:00 |
行政区划 | 浦东新区 |
项目位置 | 东至上南路,南至永泰路,西至育人中学和三林土地管理所(不含该中心和土地管理所),北至三林塘港。(部分)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1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镇金光村、金光村钱家堰组、金光村徐家宅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7293.2平方米、建设用地 8498.8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579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95.25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浦东新区三林镇金光村钱家堰组 |
2897.8 |
276015.46 |
0 |
0 |
0 |
0 |
276015.46 |
|
2 |
三林镇金光村 |
0 |
0 |
0 |
68504 |
0 |
0 |
68504 |
3 |
浦东新区三林镇金光村徐家宅组 |
8117.1 |
773153.78 |
0 |
0 |
0 |
0 |
773153.78 |
4 |
浦东新区三林镇 |
505.1 |
48110.78 |
0 |
0 |
0 |
0 |
48110.78 |
5 |
浦东新区三林镇金光村 |
4272 |
406908 |
0 |
0 |
0 |
0 |
406908 |
合计 |
15792 |
1504188.02 |
0 |
68504 |
0 |
0 |
1572692.02 |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6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2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