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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临港重装备产业区I02-02地块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57号
批准日期 2018-05-07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东至妙香路以西621.5米,南至人民塘绿化带边界,西至云水路绿化带边界,北至江山路绿化带边界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5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庙村(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1084.9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1084.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泥城镇 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泥城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6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1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许卫永 联系地址: 南汇新城申港大道200号D区 联系电话: 68283763 监督电话: 68283760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9日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庙村 11084.9 833030.25 0 0 0 0 833030.25 2 泥城镇彭庙村委会 0 0 0 386799.7 0 0 386799.7 合计 11084.9 833030.25 0 386799.7 0 0 1219829.9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补告[2018]第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5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庙村(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1084.9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1084.9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泥城镇 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5.1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泥城镇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6月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5月1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许卫永 联系地址: 南汇新城申港大道200号D区
联系电话: 68283763 监督电话: 68283760

上海市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9日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浦东新区泥城镇彭庙村 11084.9 833030.25 0 0 0 0 833030.25
2 泥城镇彭庙村委会 0 0 0 386799.7 0 0 386799.7
合计 11084.9 833030.25 0 386799.7 0 0 12198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