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
沪金协信示字(2018)第1号
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 (公顷) |
容积率 (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 |
张堰镇51-02地块 |
东至松卫南路、南至漕廊公路、西至中侨学院一期地块、北至康和路 |
八等 |
18.18217 |
1.4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50 |
(1)受让人应该按照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用途利用土地,不得改变;项目功能应符合本市及金山区教育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用地。 (3)受让人自持的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因受让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18年6月25日16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金山区石化金山大道1800
单 位: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邮政编码:200540
联系电话:57953019
联 系 人:周先生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区教委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及best365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上海市南泉北路201号)予以发布。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