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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18号线航头车辆段(含出入线)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89号
批准日期 2018-05-25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浦东新区S32申嘉湖高速以南,沪南公路以西,下盐公路以北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8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铁路用地、河流水面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S32申嘉湖高速以南,沪南公路以西,下盐公路以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385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99.1平方米、建设用地12898.7平方米、未利用地7567.7平方米。

2、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7879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397.9平方米、建设用地8225.6平方米、未利用地6173.1平方米。

3、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八组235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27平方米。

4、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九组851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8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30.8平方米。

5、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十二组1102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472.7平方米、建设用地13631.8平方米、未利用地19112.5平方米。

6、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十组1987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48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87.5平方米。

7、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3070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0704.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九组330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53.1平方米、建设用地13146.8平方米、未利用地3258.2平方米。

9、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十二组24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9.4平方米。

10、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十三组3165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32.2平方米、建设用地899平方米、未利用地4619.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39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596.9平方米、建设用地79506.3平方米、未利用地45875.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7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8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航头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市民服务中心,航鹤路660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季禾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8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铁路用地、河流水面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S32申嘉湖高速以南,沪南公路以西,下盐公路以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385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99.1平方米、建设用地12898.7平方米、未利用地7567.7平方米。
2、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7879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397.9平方米、建设用地8225.6平方米、未利用地6173.1平方米。
3、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八组235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27平方米。
4、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九组851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82.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30.8平方米。
5、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十二组1102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472.7平方米、建设用地13631.8平方米、未利用地19112.5平方米。
6、 浦东新区航头镇梅园村十组1987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48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387.5平方米。
7、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3070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30704.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九组330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653.1平方米、建设用地13146.8平方米、未利用地3258.2平方米。
9、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十二组24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9.4平方米。
10、 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十三组3165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32.2平方米、建设用地899平方米、未利用地4619.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39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596.9平方米、建设用地79506.3平方米、未利用地45875.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7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8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0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航头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市民服务中心,航鹤路660号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季禾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