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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康桥镇梓潼居民区“城中村”改造地块A区公益性用地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8]132号
批准日期 2018-04-13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东至吴讯中学,南至美林小城,西至康梧路,北至上南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3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市政用地(绿化、河道等)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吴讯中学,南至美林小城,西至康梧路,北至上南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康桥镇太平村2组9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66.6平方米、建设用地1167平方米、未利用地2221.4平方米。

2、康桥镇太平村276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769.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二组98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44.5平方米、建设用地5107.5平方米、未利用地2821.4平方米。

4、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一组175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95平方米、建设用地13879平方米、未利用地1894.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86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06.1平方米、建设用地22923平方米、未利用地6937.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98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10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规建办(康桥东路800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5月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赵亚琴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5月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8]第0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3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市政用地(绿化、河道等)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吴讯中学,南至美林小城,西至康梧路,北至上南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康桥镇太平村2组96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66.6平方米、建设用地1167平方米、未利用地2221.4平方米。
2、康桥镇太平村276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769.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二组98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44.5平方米、建设用地5107.5平方米、未利用地2821.4平方米。
4、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十一组17568.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95平方米、建设用地13879平方米、未利用地1894.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986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06.1平方米、建设用地22923平方米、未利用地6937.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98号、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10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规建办(康桥东路800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5月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赵亚琴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