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一、业务描述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因合资建设需要变更土地使用单位的。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对法律规定的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等,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提交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电子盘片各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3、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如前一阶段已报送,则略); 4、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 5、土地使用协议书的附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8、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建设用地审批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2、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4、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6、地籍图 4份 7、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划拨) 8、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划拨) 9、原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10、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权证复印件(划拨) 11、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 复印件(划拨) 12、“空转”出让合同、附表(“空转”土地) 复印件(划拨) 13、上级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空转”土地)(划拨) 14、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回函(出让) 15、征询投资管理部门意见回函(出让) 16、*征询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回函(出让) 三、领取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4、《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或《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划拨的通知》 5、《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或《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划拨的通知》的附图 四、办理期限: 从正式受理日期起30个工作日
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一、业务描述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因合资建设需要变更土地使用单位的。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对法律规定的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等,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提交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电子盘片各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3、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如前一阶段已报送,则略); 4、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 5、土地使用协议书的附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8、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建设用地审批 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2、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4、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6、地籍图 4份 7、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市批项目)(划拨) 8、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划拨) 9、原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10、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权证复印件(划拨) 11、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见书 复印件(划拨) 12、“空转”出让合同、附表(“空转”土地) 复印件(划拨) 13、上级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空转”土地)(划拨) 14、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回函(出让) 15、征询投资管理部门意见回函(出让) 16、*征询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回函(出让) 三、领取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4、《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或《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划拨的通知》 5、《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或《关于批准收回地块实施划拨的通知》的附图 四、办理期限: 从正式受理日期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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