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查验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至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机构 地名标志查验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 三、申请条件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的名称标志,建筑的门弄号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 居住区名称标志应当在按规划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前设置。 四、提交材料 1、《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申报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流程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是否建设单位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竖立或安装地名标志。经查验,建设单位已依法设立地名标志的,出具《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合格单》;不符合的,出具《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
地名标志查验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至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二、办理机构 地名标志查验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 三、申请条件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的站、线,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的名称标志,建筑的门弄号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 居住区名称标志应当在按规划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前设置。 四、提交材料 1、《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申报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流程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是否建设单位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竖立或安装地名标志。经查验,建设单位已依法设立地名标志的,出具《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合格单》;不符合的,出具《上海市地名标志查验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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