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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验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机构 
   土地核验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四、提交材料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流程 
   受理申请后,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验。经审核符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设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不符合的,建设方必须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在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土地核验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 
    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办理机构 
    土地核验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四、提交材料 
    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 
    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申报表应对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填写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载明的事项以及无事实情况的栏目填写“无”。 
    2、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法人证明材料具体为:(1)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2)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明;(3)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4)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的,另提供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5)香港和澳门的企业、组织,另提交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6、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流程 
    受理申请后,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核验。经审核符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建设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不符合的,建设方必须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在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