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档案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5、《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二、办理机构 竣工档案验收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转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三、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及报送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的要求执行。具体内容可从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网站获取网址:www.suca.com.cn。 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一门式”服务窗口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提供的信息对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建设单位(个人)在完成项目建设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填写要求:(1)建设单位签章齐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完整;(3)“申请验收内容”中填写的各类卷数与提供的目录一致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索引目录要求包含:(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 五、流程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转交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经审核,符合城建档案相关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建设方整改完毕后,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竣工档案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5、《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二、办理机构 竣工档案验收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受理,转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三、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及报送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的要求执行。具体内容可从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网站获取网址:www.suca.com.cn。 建设单位(个人)在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一门式”服务窗口填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提供的信息对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建设单位(个人)在完成项目建设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四、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填写要求:(1)建设单位签章齐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完整;(3)“申请验收内容”中填写的各类卷数与提供的目录一致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索引目录要求包含:(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 五、流程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转交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经审核,符合城建档案相关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建设方整改完毕后,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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